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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傅中樂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鐶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078號上 訴 人 鐶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97,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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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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