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078號上 訴 人 鐶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97,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