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078號
- 上訴人
- 鐶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97,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