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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84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日宣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之1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人 樓之1
被告
己○○
被告
被告
甲○○
被告
千本有限公司
被告
之1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隴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日宣企業有限公司、丙○○、己○○、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日宣企業有限公司、丙○○、己○○、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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