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

上訴人
甲○○

      丙○○

      乙○○(即邱垂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94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柒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