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 上訴人
- 丁○○
丙○○
甲○○
樓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福社區發展協會等423人因94年重訴字第607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肆萬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伍萬叁仟陸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