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金字第22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趙順生 黃正欣律師 被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范綱有 周義勝 梁雅婷 林愛善 張炳煌律師 郭佩佩律師 被 告 胡洪九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凱律師 複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 被 告 仝秀君兼仝玉潔之繼承人 仝清筠 仝汪文娟 黃靜琳 寶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仝秀馨 被 告 欣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明輝 上六人共同 劉福宇 訴訟代理人 王以國律 蔡文玲律師 朱瑞陽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被 告 繆竹怡 原住台北市○○○路○段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被 告 大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雄 被 告 孫道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被 告 孫陳淑娟 孫道亨 上二人共同 羅明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吳存富律師 許献進律師 複代理人 歐陽佳怡律師 廖培穎律師 被 告 欣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欣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仲光 被 告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偉剛 人 被 告 鄭超群即鄭乙丑之繼承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複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俞大衛律師 被 告 源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苑竣唐 人 上二人共同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淑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及判決書第一一二頁九、綜上所述段落中,關於「編號D欄位」記載,應更正為「編號E欄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