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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金字第2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趙順生
黃正欣律師
被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范綱有
周義勝
梁雅婷
林愛善
張炳煌律師
郭佩佩律師
被   告
胡洪九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凱律師
複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
被   告
仝秀君兼仝玉潔之繼承人
仝清筠
仝汪文娟
黃靜琳
寶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仝秀馨
被   告
欣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明輝
上六人共同
劉福宇
訴訟代理人
王以國律
蔡文玲律師
朱瑞陽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被   告
繆竹怡  原住台北市○○○路○段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被   告
大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雄
被   告
孫道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被   告
孫陳淑娟
孫道亨
上二人共同
羅明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吳存富律師
許献進律師
複代理人
歐陽佳怡律師
廖培穎律師
被   告
欣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欣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仲光
被   告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劉偉剛
被   告
鄭超群即鄭乙丑之繼承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複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俞大衛律師
被   告
源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苑竣唐
上二人共同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淑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及判決書第一一二頁九、綜上所述段落中,關於「編號D欄位」記載,應更正為「編號E欄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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