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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金字第22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趙順生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被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范綱有
訴訟代理人
周義勝
訴訟代理人
梁雅婷
訴訟代理人
林愛善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
被告
胡洪九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凱律師
複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
被告
仝秀君兼仝玉潔之繼承人
被告
仝清筠
被告
仝汪文娟
被告
黃靜琳
被告
寶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仝秀馨
被告
欣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明輝
法定代理人
上六人共同 劉福宇
訴訟代理人
王以國律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被告
繆竹怡 原住台北市○○○路○段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被告
大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雄
被告
孫道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被告
孫陳淑娟
被告
孫道亨
被告
上二人共同 羅明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複代理人
歐陽佳怡律師
複代理人
廖培穎律師
被告
欣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欣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二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洪仲光
被告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劉偉剛
被告
被告
鄭超群即鄭乙丑之繼承人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律師
複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複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被告
源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苑竣唐
被告
被告
上二人共同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淑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及判決書第一一二頁九、綜上所述段落中,關於「編號D欄位」記載,應更正為「編號E欄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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