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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87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876號

聲請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5年度裁全字第7866號)後,迄未起訴(債權人於95年7 月間起訴經本院受理之95年度重訴字第876 號案件,乃債權人訴請債務人應給付債務人應分擔之虧損新台幣(下同)19,448,000元;而前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係主張兩造合資之迪廣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之所以發生虧損,乃債務人之行為所導致,故債權人按出資比例應分擔之虧損38,814,000元,應由債務人負賠償責任,故訴請債務人應賠償38,814,000元,二者並非同一事件),是債務人本件之聲請,即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876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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