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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8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86號

聲請人
高志君即志英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志英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高志君為志英國際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志英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志英國際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高志君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同意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86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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