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5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544號
- 再抗告人
- 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松岡邦朋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亞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抗字第544號本票裁定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7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544號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亞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抗字第544號本票裁定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7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