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再抗告許可意見書
- 再抗告人
- 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
清 算 人 戊○○
己○○
丙○○
庚○○
丁○○
甲○○
乙○○
非訟代理人 張德銘律師
高瑞錚律師
陳彥希律師
對於非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
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
十九條「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職務」,關於「法
院認為有必要時」,應限於:⑴對於清算事務之執行有懈怠之事
實及客觀之證據;⑵對於清算事務之執行有違法、貪污之事實及
客觀之證據,其見解是否可採,涉
性,本院認其再抗告應予許可,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五條第四
項之規定,添具意見如上。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