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52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李清輝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
- 號1樓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二修訂章程條文第十五條第四款中關於「監事會為執行職務時,所生費用由本堂支付。必要時,並得議決由堂務監事委聘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機構辦理」之記載,應更正為「監事會為執行職務時,所生費用由本堂支付。必要時,並得議決由常務監事委聘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機構辦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