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33號
- 原告
- 加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曾月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其演律師
- 被告
-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