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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3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33號

原告
加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複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
被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3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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