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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597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59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縣新店市○○里○○鄰○○路106 巷9 號3 樓)於民國95年2 月1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

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597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