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9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91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丁○○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丁○○於民國95年5 月2 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聲請人陳報支繼承系統表所示,丁○○死亡後,其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中,尚有子女戊○○、丙○○、己○○、乙○○○、庚○○仍生存;聲請人甲○○係被繼承人丁○○次子丙○○之配偶,即屬被繼承人丁○○之次媳,則依首揭規定非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繼承權之存在,從而聲請人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家事庭法 官 林妙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