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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915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91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丁○○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丁○○於民國95年5 月2 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聲請人陳報支繼承系統表所示,丁○○死亡後,其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中,尚有子女戊○○、丙○○、己○○、乙○○○、庚○○仍生存;聲請人甲○○係被繼承人丁○○次子丙○○之配偶,即屬被繼承人丁○○之次媳,則依首揭規定非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繼承權之存在,從而聲請人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家事庭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915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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