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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請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華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F0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八十七萬四千四百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 七百元合 計 八十七萬五千一百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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