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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4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國字第40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係設在南投市○○○村○○路6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40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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