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016號
- 上訴人
-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016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4,000,000元(見本院卷第38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192,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