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20號
- 原告
-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蔣瑞琴律師
- 參加人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李勝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蕙芳律師
- 被告
- 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前 2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戊○○為原告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丙○○,惟於本院送達判決後之民國96年5月28日變更為戊○○,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戊○○承受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