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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4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473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甲、程序方面聲請人名稱於審理中已變更登記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有聲請人所提經濟部經授商第00000000000號函可稽,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47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宏利企業社 翁志翔│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95年2月26日 │188,000元 │UA0000000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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