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202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202號

聲請人
乙○○○
即債務人
相對人
甲○○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移轉所有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本院查詢在卷,並經調取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28號假處分卷及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906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202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