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68號

上訴人
羅興華即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捌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6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