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5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鄭純惠蔡政哲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544號

再抗告人
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岡邦朋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亞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抗字第544號本票裁定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7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54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