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邦豪蔡和憲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再抗告許可意見書

再抗告人
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

清 算 人 戊○○

      己○○

      丙○○

      庚○○

      丁○○

      甲○○

      乙○○

非訟代理人 張德銘律師

      高瑞錚律師

      陳彥希律師

對於非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

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

十九條「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職務」,關於「法

院認為有必要時」,應限於:⑴對於清算事務之執行有懈怠之事

實及客觀之證據;⑵對於清算事務之執行有違法、貪污之事實及

客觀之證據,其見解是否可採,涉

性,本院認其再抗告應予許可,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五條第四

項之規定,添具意見如上。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邦豪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