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593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弘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弘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弘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弘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曜公司)於民國94年3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自己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日期自94年3月3日起至144年3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弘曜公司於94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並約定利息、繳款期限及違約金。聲請人另執有相對人弘曜公司、甲○○及丁○○於94年3月11日共同簽發面額5,000,000元之本票乙紙。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餘款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授權書及授權約定書(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 四、惟相對人丁○○、甲○○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楊湘雯 附表 ┌─┬─┬────────────────────┬─┬────┬─────────┬───────────┐ │土│編│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 註 │ │地│ ├───┬────┬───┬──┬────┤ ├────┤ │ │ │標│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示├─┼───┼────┼───┼──┼────┼─┼────┼─────────┼───────────┤ │ │1 │台北市│ 萬華區 │ 漢中 │ 一 │ 328 │建│ 2,410 │ 330/100000 │ │ ├─┼─┼───┴─┬──┴───┼──┴──┬─┼─┴┬───┴──────┬──┼───────────┤ │ │編│ │ │ │主│ 結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建│ │建 號│基 地 坐 落 │ 建物門牌 │要│ ├───┬──┬───┤權利│ 備 註 │ │ │ │ │ │ │用│ │ 三 │ 合 │附屬建│ │ │ │物│號│ │ │ │途│ 構 │ 層 │ 計 │物用途│範圍│ │ │ │ │ │ │ │ │ │ │ │及面積│ │ │ │標├─┼─────┼──────┼─────┼─┼──┼───┼──┼───┼──┼───────────┤ │ │1 │ 2496 │ 台北市萬華 │台北市萬華│商│鋼筋│ 52.32│ 52.│ 陽台 │全部│共用部分:2753建號,31│ │示│ │ │ 區○○段一 │區○○街2 │業│混凝│ │ 32 │ 8.34 │ │94.94平方公尺,權利範 │ │ │ │ │ 小段328地號│段91號3樓 │用│土造│ │ │ │ │圍35/10000。2756建號,│ │ │ │ │ │之15 │ │ │ │ │ │ │395.58平方公尺,權利範│ │ │ │ │ │ │ │ │ │ │ │ │圍611/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