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005號
- 聲請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允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號
- 相對人
- 富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家寶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相對人
- 三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允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1,204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上開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富北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8,709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上開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2,451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上開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三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7,440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上開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4,924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上開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6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允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17%;由相對人富北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15%;由相對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18%;由相對人三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負擔22% ,餘由相對人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依上開比例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4,728元)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