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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0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005號

聲請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相對人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戊○○
相對人
允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富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家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對人
三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允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1,204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上開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富北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8,709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上開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2,451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上開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三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7,440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上開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4,924元,及自本裁定最後送達上開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6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允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17%;由相對人富北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15%;由相對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18%;由相對人三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負擔22% ,餘由相對人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依上開比例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4,728元)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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