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449號
- 上訴人
-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冠德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訴字第8449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