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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64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647號

聲請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冠德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柒元伍角,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8449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424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3,870元 3,000+10,870=13,870第二審裁判費 20,805元合 計 34,675元相對人應負擔 17,337.5元 第一、二審裁判費均由聲請人預納,相對人應負擔二分之一,計17,337.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647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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