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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告
乙○○
原告
原告
甲○○
被告
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西屯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兩造之勞動契約履行地為臺北市,並提出原告之名片為證,然上開名片無法證明兩造有訂定勞動契約,並約定債務履行地在臺北市,是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得由本院管轄云云,並非有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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