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樓
- 原告
- 甲○○
- 被告
- 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西屯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兩造之勞動契約履行地為臺北市,並提出原告之名片為證,然上開名片無法證明兩造有訂定勞動契約,並約定債務履行地在臺北市,是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得由本院管轄云云,並非有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