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國字第40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係設在南投市○○○村○○路6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