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陳韻琪
- 上訴人
- 法定代理 張寶玉
- 被上訴人
- 陳文忠
- 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給付生活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32,3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 ○ 段 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