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2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20號

原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參加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被告
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被告
前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戊○○為原告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丙○○,惟於本院送達判決後之民國96年5月28日變更為戊○○,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戊○○承受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2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