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88號
- 上訴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88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億肆仟玖佰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佰貳拾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