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他字第52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間因本院94年度國字第37號、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國字第21號國家賠償事件,關於原告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徵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99,767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本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以當事人受訴訟救助暫免之訴訟為限。
二、查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間因本院94年度國字第37號、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國字第21號國家賠償事件涉訟,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台幣(下同)3,922,099元,應預納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惟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以94年度救字第15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嗣原告之起訴及上訴均遭駁回,訴訟費用均由其負擔,已告確定,原告自應向本院繳納原暫免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共計99,767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