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8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他字第82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4日,以96年救字第112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58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合 計 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8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