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陳聯一、郭立力、林德鴻
-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旺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陸萬元,及自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23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立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旺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陸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 │附表: 96年度促字第32341 號 │ ├──┬───────────┬──────┤ │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 │001 │14,085,000元 │96年5月8日 │ ├──┼───────────┼──────┤ │002 │11,550,000元 │96年5月10日 │ ├──┼───────────┼──────┤ │003 │9,525,000元 │96年5月15日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周素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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