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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郭立力、林德鴻

  •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旺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陸萬元,及自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23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立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旺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陸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 │附表:      96年度促字第32341 號  │ ├──┬───────────┬──────┤ │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 │001 │14,085,000元     │96年5月8日 │ ├──┼───────────┼──────┤ │002 │11,550,000元     │96年5月10日 │ ├──┼───────────┼──────┤ │003 │9,525,000元      │96年5月15日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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