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3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234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聯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立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旺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陸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96年度促字第32341 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001 │14,085,000元│96年5月8日 │├──┼───────────┼──────┤│002 │11,550,000元│96年5月10日 │├──┼───────────┼──────┤│003 │9,525,000元 │9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