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866號
- 聲請人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接管小組召集人陳聯
- 代理人
- 洪芬瑜
- 相對人
- 旺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唐伉儷
- 相對人
- 蕭可彬
林寶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唐伉麗」之記載,應更正為「唐伉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