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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66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866號

聲請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小組召集人陳聯
代理人
洪芬瑜
相對人
旺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唐伉儷
相對人
蕭可彬

      林寶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唐伉麗」之記載,應更正為「唐伉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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