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71號
- 上訴人
-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95年度北簡字第372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96年1月5日裁定命於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0,354元,該裁定業已於96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95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上訴人提起抗告亦經本院於96年2月12日駁回其抗告確定。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