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597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菲力餐飲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戊○○
被告
被告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菲力餐飲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7月21日邀同被告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中小企業輕鬆貸專案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 (下同)1,500,000 元,契約期限為3年,即自94年7月22日起至97年4月22日止,借款利率按固定年息8%計付。惟查,被告菲力餐飲有限公司僅依約繳款至95年10月21日,依中小企業輕鬆貸專案借款契約背面之授信約定書第4條約定,全部債務視同到期,應一次清償全部本息,迄今尚欠本金918,258元及自95年10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爰依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中小企業輕鬆貸專案借款契約影本1份、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18,258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