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47號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薛進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虞笑成、乙○○、甲○○等因96年訴字第2747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依前述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