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98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儒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 乙○○」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