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台灣歐力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讓與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雖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然亦經本院95年度救字第171 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49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有該訴訟救助事件卷宗可稽。又原告另對本院95年8 月25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34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確定在案。本院前開命補裁判費之裁定已於95年8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