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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3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38號

被告
甲○○
即反訴原告
原告
乙○○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本於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求為撤銷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五0五四四號強制執行程序,被告於本案訴訟進行中提起反訴,本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主張解除契約並回復原狀,原告應履行保證責任等語,請求原告給付新台幣一百七十五萬元,然查上開被告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方法均屬不相牽連,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38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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