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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54號

交付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54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陳金隆即祭祀公業陳源安管理人

      陳捷陞即祭祀公業陳源安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4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54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權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