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5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56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沅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三一九地號建地一百五十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所設定擔保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肆仟參佰零捌萬元,存續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二十三年九月二日止之抵押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第三一九地號建地一百五十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所設定擔保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肆仟參佰零捌萬元,存續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二十三年九月二日止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5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