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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1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17號

原告
甲○○○
被告
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是以,執行法院始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之管轄法院。

二、經查,原告係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0724號分配表所載債權有不同意意見,既經起訴狀載明,依首揭規定,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即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1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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