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12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佩智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宗翰
- 被告
-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強
- 訴訟代理人
- 楊文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中央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