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原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乙○○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