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裕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春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奕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江寶蓮
邱秀慧
邱森彬
邱奕宏
邱威翰
邱陳松
邱威勝 住○○市○○區○○路00號00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邱于真
邱陳燦
邱俊傑
邱煜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終止公同共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876,541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762,1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