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45號
- 原告
-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子聿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雅俞律師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源律師
陳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由劉燈城為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過程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4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於民國97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6月25日宣判,嗣原告於同年7月21日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查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乙○○,嗣於同年7月10日變更為劉燈城,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