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4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朱漢寶陳秀貞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45號

原告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穎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俞律師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律師

      陳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由劉燈城為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過程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64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於民國97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6月25日宣判,嗣原告於同年7月21日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查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乙○○,嗣於同年7月10日變更為劉燈城,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4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