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82號
- 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98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壹萬零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8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98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壹萬零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