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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792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經聲請本院95年度催字第259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云云。經查,本院95年度催字第259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 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中國時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95年8 月22日,是至95年11 月22日已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聲請人應於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應於96年2 月26日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惟聲請人遲至96年3月3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92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受益憑證名稱 │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店頭市場 │Z0000000000-0 │1 │8315.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9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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